法院案例:侥幸心理要不得,“双罪”叠加悔莫及
咱们先来看一个发生在咱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就叫它“老王的糊涂账”吧。
老王,五十出头,是个个体小老板,平时应酬少不了,那天晚上,老王谈成了一笔大生意,客户一高兴,几杯白酒就下肚了,散场的时候,老王觉得自己脑子还挺清醒,加上离家也不算太远,想着“这么晚了,交警说不定都下班了”,就打算自己开车回去,更关键的是,老王的驾照前两年因为一次违章没处理,早就被吊销了,他一直懒得去重新考,平时都是“借”朋友的车开,或者干脆无证驾驶,总觉得“小心点就没事”。
结果呢?怕什么来什么,就在他拐过一个街角的时候,遇上了例行检查的交警,交警一拦车,闻到老王身上那股浓烈的酒气,就知道“有情况”,一测,酒精含量高达158mg/100ml,这妥妥的醉驾标准!再一查驾照,好家伙,无证驾驶!
老王当时就傻眼了,酒也醒了大半,他又是道歉又是求情,但法律可不是儿戏。
后来案子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老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更要命的是,他还属于无证驾驶,这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他的血液酒精含量、无证驾驶的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最终法院判决老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个月的拘役,加上罚款,老王这生意谈成的喜悦,瞬间变成了身陷囹圄的悔恨,不仅自己要受牢狱之灾,家里的生意也没人打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他自己也后悔不迭:“当时就是鬼迷心窍,觉得喝点酒没事,没驾照也没人查,现在好了,工作丢了,名声毁了,还得坐牢,真是不值啊!”
法条链接:法律怎么说?
老王的案子判得对不对?咱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是“行为犯”,只要你这么做了,不管有没有造成事故,都要受到刑事处罚。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本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拘留),但如果无证驾驶的同时,还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比如醉驾),无证驾驶”就会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无证+醉驾”的叠加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老王的情况,既是醉驾,又无证驾驶,法院在量刑时,自然会在“拘役一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选择相对更重的刑罚。律师总结:莫存侥幸,“双险”叠加必受严惩
各位朋友,通过老王这个案例,我想给大家敲敲警钟:
“醉驾”是红线,碰不得!只要喝了酒达到醉驾标准还开车,不管你技术多好,路况多熟,都已经触犯了刑法,等待你的是拘役和罚金,还会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和家人。“无证驾驶”同样是高压线!开车上路,驾驶证是必备的,没有驾照开车,本身就违法,一旦出事,责任更大,如果还叠加了醉驾,那更是错上加错。“无证+醉驾”,后果“1+1 > 2”!这两个行为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叠加在一起,法律对你的处罚只会更重,不会因为你“没证”就减轻对“醉驾”的惩罚,反而会因为“没证”这个恶劣情节,让你在醉驾的基础上罪加一等。侥幸心理害死人!很多人出事前都觉得“不会那么巧被查到”,但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不要用自己的自由和前途去赌那一点点“运气”。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老生常谈,但真的能保命、保自由,开车上路务必遵守交通法规,持证驾驶,别让一时的糊涂,酿成终身的遗憾,安全出行,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 能给大家带来一些警示和帮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