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起草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
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
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
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
织实施,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
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职责
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的管理职能,组织
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对煤炭行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矿山企业贯
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
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指导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检验工作。
(七)、组织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全
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五)、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七)、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