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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5-03-15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生产经营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锦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档案,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及登记备案工作,切实确保登记备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分级备案、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市属以上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登记备案。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排查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主动申报备案。同时,各县(市)区负责定期将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备案统计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登记范围及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登记备案范围和工作进度安排 
 
      (一)登记备案范围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范围包括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有关重大危险源构成条件的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安监管[2012]45 号)文件。 
 
      (二)工作进度安排
      1.摸排普查阶段(5月、6月)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具体的职能科室和具体人员承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可能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做好最新的排查统计工作,摸清底数,并根据本辖区实际,切实做好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请于6月15日前将《县(市)区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上报市安监局,如本辖区不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将空表盖章后执行“零上报”。 
 
      各相关单位和企业要明确具体的职能处室,并指定工作人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要按照重大危险源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可能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和场所进行辨识,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统计工作。市直管企业请于6月15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安监局,如企业不存在重大危险源,应将空表盖章后执行“零上报”。 
 
      2.备案申报阶段(7月、8月、9月)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按照《锦州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准备相关备案材料,如实填写备案申报表,按照监管职责及时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按照《锦州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安监部门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并定期通报登记备案工作开展情况。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 
 
      3.收尾检查阶段(10月) 
 
      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完成全市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总结分析登记备案工作情况。全市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领导。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职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重大危险源单位按照《锦州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如期完成。 
 
      (二)采取措施、搞好结合,有序推进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动员部署,通过会议、文件和检查等多种形式告知并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法履行登记备案责任和义务,并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要将登记备案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工作辅导,使每位登记人员熟练掌握登记备案工作的流程、内容和要求。 
 
      (三)加强沟通和联系,扎实推进我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相互借鉴,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扎实推进我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5月30日前将《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局监管五处,市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陈旭;联系电话:0416-3195325,3195313(传真)。 
 
  
      附件1:县(市)区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统计信息表 
 
      附件2: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统计信息表 
 
      附件3: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人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