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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2016-03-04


辽安监管三〔2016〕3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制定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辽宁省补充条款)》(见附件)一并印发,请按照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监管局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各地要将《目录》和补充条款作为安全生产培训的一项内容,特别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目录》和补充条款作为对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日常监督执法的一项重要参考。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特点及阶段性检查重点,确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内容和事项,制定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目录》和补充条款中有关非法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四个一律”原则,严格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进一步督促辖区内化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参照《目录》、补充条款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开展全面的自检自查,并及时落实整改,督促企业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