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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2017-07-28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安监管〔2017〕129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安全生产大检查与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推进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相结合,与防汛及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相结合,与吸取事故教训相结合,与督促整改问题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此次安全大检查的范围是3个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4家煤矿企业。
        重点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辽宁煤监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自检内容,继续做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自检自改工作,结合我市煤矿实际,重点做好以下“九个突出”检查工作:
        1.突出做好煤矿生产合法性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煤矿证照合法性,安全管理机构、制度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矿井“五职”矿长是否配齐,“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先培训合格后上岗。
        2.突出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是否落实停电、撤人、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追究制度。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瓦斯监测数据是否真实。
        3. 突出做好汛期煤矿水害防治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煤矿是否查清隐蔽的水害威胁,对地表有河流、水库、沉陷区积水及井口标高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煤矿是否制定并落实汛期水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措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等措施,汛期安全措施和应急值守是否落实到位。
        4.突出做好停工停产矿井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停工停产煤矿是否落实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
        5.突出做好煤矿“三超”等重点违规行为的检查工作。针对目前煤炭售价较高的实际,重点检查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通过检查煤矿生产计划、产量报表、生产进度等,严格核对煤矿产量;在超强度生产方面,重点检查采掘工作面集中布置及生产接续情况;在超定员生产方面,重点检查单班入井人数及采煤工作面作业人数控制情况。
        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行为,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和装备,是否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和假密闭等违法生产行为,是否严格按新《煤矿安全规程》对标整改。
        6.突出做好煤矿落实全面安全“体检”工作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煤矿是否按要求再次认真开展自检自改工作,对安全“体检”发现隐患和问题整改是否做到 “五落实”。
        7.突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开展宣贯培训,达标创建工作。
        8.突出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煤矿贯彻落实辽宁煤监局、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辽煤安办字〔2017〕67号)情况,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9.突出做好煤矿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工作,是否发放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建立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是否采用综合防尘措施。
        (二)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落实全国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情况;制定保障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具体落实措施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监管范围和对象,建立完善监管部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落实煤矿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机构和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情况;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情况。
        2.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情况。严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情况;对违法违规煤矿处罚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情况;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情况;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控有关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安全监控与管理情况;开展以“控风险、查隐患、严治理、防事故”为主题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完善排查治理体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力度情况;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开展情况;今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打非治违、推动9万吨/年以下煤矿关闭退出、落实停产煤矿盯守、关闭煤矿安全监管措施情况。
        5.推进监管“四化”建设情况。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情况;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月检查计划、实行差异化监管、“双随机”检查,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情况;落实监督检查“四个清单”闭环管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推进监管标准“精细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督促企业自查、自改、自报,推进监管手段“信息化”建设情况。
        6.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煤矿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及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完善汛期应急响应机制,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天气、地质灾害预测预警预报,准确掌握汛情、气象情况;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指导煤矿企业和职工做好防范应对,加强应急物资配备,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暴雨洪水紧急撤人、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情况。
        三、实施步骤
        从2017年7月至10月底,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改。(7月至8月10日)
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题进行动员部署,督促辖区煤矿对照本方案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8月10日至8月底)
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对辖区煤矿进行全覆盖大检查,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将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要上“黑名单”予以曝光。
        (三)组织督查,督促整改
锦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督查组,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对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确保大检查工作落实到位、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8月10日-9月底)
        (四)开展复查,巩固提高。(10月1日至10月底)
安全大检查复查工作与煤矿安全“体检”“回头看”工作相结合,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统筹推动全市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锦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维建
        副组长:孙树明  裴志会
        成  员:刘仁先  张君永  马 闯  李 帅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将安全大检查的文件、资料、档案、台账、清单等工作材料分类整理,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风险与管控措施明晰、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搞好统筹结合。检查组要以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开展检查工作,要把大检查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0号)及全市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结合起来,要把煤矿安全“体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大检查工作部署。
        (三)广泛发动,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鼓励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案件查处和奖励制度。
        (四)强化执法督查,严肃追责问责。检查组要履行好职责,认真进行执法检查。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安全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煤矿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执法。
        (五)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定专门联系人并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8月10日前将动员部署及辖区煤矿自检自改情况,8月20日前将大检查开展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情况,10月20日前将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锦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  帅         电  话:0416-2852156
        邮  箱:1814164887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