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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2015-03-17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由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二、行政许可条件

  1. 经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 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补办执业证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行政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中央企业)。

  2.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有关中央企业对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初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补办执业证,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证实,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有关中央企业审核,安全监管总局复核。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申请材料受理地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937467,64897067(带传真)

七、相关文件目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2〕44号)